(讨论稿)
按照中共中央 “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结合学院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实际,学院决定建立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基金。建立学院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我院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为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惠民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为加强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基金设立专项账户,由学院工会代管。
第二条 基金主要来源为学院划拨、个人交纳、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学院每年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划拨50 万元,作为集体互助基金,于每年元月底前划入基金专户。如果基金本年度出现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基金专户存款不超过100万元)。如果基金本年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原则上由学院增加集体互助基金拨款。
第四条 凡我院加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加入学院教职工爱心医疗互助会,同时缴纳互助金。参加爱心医疗互助会采取个人自愿,每人每年缴纳120 元作为个人互助金的方法。每年元月,由计划财务处按120 元/人、年一次性从个人工资中扣出,并作为当年代扣代交的个人互助金全部划入基金专户,同时向学院工会报送交费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五条 凡参加爱心医疗互助会且交纳了个人互助金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院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金补助。中途参加本爱心医疗互助会者,于每年12 月20 日前提交申请,计划财务处于下年元月代扣代交其个人互助金后,开始享受基金补助。
第六条 基金补助周期和个人互助金交纳周期相同,时间均为一年。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补助原则是“救病救伤”,包括疾病医疗补助与意外伤害医疗补助。
第八条 重大疾病依据省、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的规定确定;其他疾病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
第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意外伤害:
(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伤残;
(三)见义勇为造成伤残;
(四)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 凡参加爱心医疗互助会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患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学院工会或分工会将组织、安排人员探望,并送慰问金每人220 元(含慰问交通费20元),所需慰问金从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凡符合基金补助条件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患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和学院工会为教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女性安康保险等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基金补助。
(一)补助档次与比例的标准为:
1、2000元以下(含2000 元)的部分补助25%;
2、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补助30%;
3、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5%:
4、超过l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补助40%:
5、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45%:
6、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补助50%:
7、超过9万元至12万元的部分补助55%:
8、超过12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补助60%:
9、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5%。
会员连续缴纳互助金五年以上,每增加五年的可在补助时增加一个百分点。
(二)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住院门槛费、完全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同时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补助。自费用药一律以《住院费用结算单》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为准,医院门诊和药店等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四)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参加医疗互助会、也未交纳互助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五)凡调离学院、被学院除名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基金享受权同时终止,其所交个人互助金不退。
第十二条 下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一)未经市医保办同意,擅自在医保指定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永州市医保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中草药费(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营养费、免疫制剂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三)因故意犯罪、自残、自杀、醉酒或吸毒引起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八)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负部分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凡参加本医疗互助会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和学院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同一个互助周期(一年)内,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编在职教职工、长聘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多次因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的,可累计申请基金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或离退休证等(复印件);
(三)参保病人住院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出院诊断证明书;
(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和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
(五)申请基金补助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必要的相关票据、材料;
申请基金补助,原则上必须提供病人住院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如保险公司理赔等需要病人住院费用发票原件,申请基金补助者,才可据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凭单底联和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基金补助,须在当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院工会办理基金补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l、基金管理委员会,其委员代表由学院工会、经审委、纪检、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部等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其具体人选由学院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其主要任务为: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金额。
2、基金经费管理小组,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账。由学院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报账业务,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元月份,对上年度的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后,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基金收支情况的书面报告。
3、基金补助审核小组,负责受理会员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4、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审计,确保基金公正、公平、规范使用。每年至少一次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必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基金收支情况的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每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委员会、学院党委及教代会上作出基金收支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在校园网上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