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讲话中首次提出“审理”概念以来,审理工作虽然经过3年多的摸索实践,日渐成熟,但总体来说,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而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两办规定)下发后施行仅几个月的经责审计,因其具有“审事议人”的特殊性以及与干部监督、考核、管理、任用的直接相关性,使得经责审计的审计报告较之其他常规审计的审计报告更加严肃、更加谨慎。经责审计审理工作,同样是一项“摸着石头过河”,新之又新的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审理工作,我们总结认为,审理人员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项目的审理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合理谨慎,特别要关注与常规审理工作不同的三个关键控制点。
一是严格把握时间范围。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以组织部门任免时间为准。对于审计发现的非任职期内的问题,审理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据审计范围提出“不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反映”的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不应以“就差几天”、“结果发生在任期内”等种种借口,写入审计报告中。
二是要合理区分责任主体。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审计组往往会发现一些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问题。这些问题发生时间虽然在行政领导任期内,有些性质也很严重,但将这些问题的责任直接归咎于行政领导,或以“管理不善”等名义归咎于行政领导有悖于经责审计客观公正的初衷。在审理中,应区分责任主体,特别是要关注相关政府部门管理类的问题。对一些本属于企业等微观个体责任的问题应提出合理的审理意见。
三是正确界定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报告中要按照两办规定第35条到第37条的规定,严格界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审计报告中,要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等审计证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决策主体和问题严重程度,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不能以审计人员主观好恶,追求审计报告丰满度等理由将领导责任定性为主管责任,甚至是直接责任。也不能怕“得罪人”,而将直接责任定性为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办 陈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