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正所周知,一个完整的审计报告的形成,需要有初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根据被审计对象对初稿的意见修改的稿件)和发文稿(代审计机关拟定的正式稿件)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三个报告的内容不是完全一样的。审计报告是审计项目成果的结晶,审计项目干的如何,都是通过审计报告的内容来反映的,所以审理机构应把对审计报告的审核作为对整个项目的复核把关重点。笔者作为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人员,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及工作经历,仅对审计报告审理的重点、内容及方法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将审计报告初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工作底稿”核对,看其是否实现审计目标。审计报告初稿是审计组经过讨论之后确定的最初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原汁原味”的内容,审理时首先要看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按照审计分工由相关人员进行取证,审计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签证、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善、合规,审计方案确定的所有内容是否全部取证并且作了记录,各项原始凭证搜集的是否齐全等;其次看所有的取证是否都已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的定性是否准确,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法规引用是否正确,底稿格式是否合乎审计规范要求,审计组长是否复核、签字等。最后再看审计取证的事项是否都在审计报告中如实表述,有无漏项、隐瞒不报的事项等,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是否适当,有无评价依据,审计建议提出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切实可行。通过以上审理复核,可以初步确定该项目完成的质量。
二、将已经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与“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核对,看其修改的内容是否有依据。审计报告修改稿是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形成的、需要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研究的审计报告,法制机构审理时,首先要将此报告与“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的内容进行逐条核对,看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初稿有什么意见和不同看法,提出了什么异议和理由,这些要有被审计对象提供的书面或其他证据材料。如果原来反映的问题已经整改,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详实、可信的整改材料。其次审核业务部门是否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是否在“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上作了详细说明,修改是否合理、恰当、正确,与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与原始审计证明材料是否有出入,是否存在业务人员凭主观意志修改报告的问题,有无将初稿上表述的问题无理由删去或不了了之的现象,如有不符审理部门要通知审计组提供修改依据及理由。以上审理为审计机关下发正式文件奠定基础。
三、将审计组拟定的发文稿与“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核对,看其是否按照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的内容拟定。业务部门代拟的发文稿是按照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的内容撰写的,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是经过业务处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签章认可的,代拟的发文稿必须与“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内容一致,审理人员在审理拟文稿时一定要核对清楚,业务部门不能随意更改。同时,依照法制方面的文书要求,对发文稿中应表述的救济渠道等其他内容是否全面也要进行复核。以上审理、修改后的报告,再经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文书格式等的把关之后,才能形成审计机关下发的正式文件。
以上是本人在审理审计报告时使用的“三核对”方法,其实,对上述三种审计报告原稿的复核审理过程,也是对整个审计项目的程序、质量的把关过程,所以审理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全面、细心。(程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