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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有关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 00:00|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

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是对工会组织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保证会员能够享受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还规定:“会员应按月交纳会费”。根据我院交纳会实际情况,分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委员应按时核收工会会费。各分工会每半年向学院工会财务交纳一次现金会费(含会费表)后,再由院工会按会费百分之百的比例拨付给各分工会管理使用。会费应按本人最新工资标准交纳。

    月交纳工会会费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如下:

在职在岗职工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0.5%=每月会费金额;

长聘人员职工会员:

所在分工会参照人事处核发的工资标准和金额收取。

职工职务、职称提升或调工资后,应从领到新的月工资起按新工资标准交纳会费。

本办法从《规定》下放之日起执行。

                                

         永州职院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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