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 号)和《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校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推动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
(三)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教辅机构、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为学校资产管理领导机构,全面指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履行决策与监管职能。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校级领导为副主任,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教学机构、附属单位负责人为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校国资委是学校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等提供决策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代表学校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等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监管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办法。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和工作要求;
(二)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验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查盘点、资产调剂、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四)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七)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八)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公用房的统筹安排,运动场馆及内部设备的管理;
(十一)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发展规划处、工会、图书馆、生态养殖实训中心、信息网络中心等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范围的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汇总编制归口范围的采购计划;参与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负责归口范围资产的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反映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管理职责:负责校名、实务保障用车、业务用车以及全校档案资产的管理;负责校本部办公楼及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的统筹安排;
(二)宣传统战部管理职责:负责校史馆室内设施、设备、陈列品及电视、宣传橱窗、标语牌、节日庆典设施等管理;
(三)教务处管理职责:负责学校教师主(参)编的各类教材、开发的专业课程资源等教学类无形资产的统筹和监管;负责全校教室、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的统筹安排;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管理职责: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总账的财务管理,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流动资产、对外债权与对外投资管理;
(五)学生工作处管理职责:负责学生宿舍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负责学生公寓的分配及管理;
(六)后勤保卫处管理职责:负责房屋及构筑物、交通用车、动植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安防、消防设备等资产的统筹管理;
(七)发展规划处管理职责: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工会管理职责:负责工会经费购置设施设备的管理;
(九)团委职责:负责全校广播设备的管理;
(十)图书馆管理职责: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料)的管理;图书馆三楼报告厅内部设备的管理;
(十一)生态养殖实训中心管理职责:负责生态养殖实训基地相关资产的管理;
(十二)信息网络中心管理职责:负责电子屏、学校信息与网络软硬件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第三方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施设备的实物管理;负责校本部办公楼所有会议室、报告厅内部设备的管理;
(十三)公共课部管理职责:负责体育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
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员是本部门的资产管理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实际管理职能的实验员承担同等第二责任),各二级单位资产的直接使用者是相关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资产承担直接使用与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履行的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维修维护管理,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各单位人员调动,须将其名下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交接、重新粘贴标签、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责任单位、保存地和使用人信息;各单位专职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信息,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信息;本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报表数据;
(五)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校属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根据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计划报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和永州市已有配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招标采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新增资产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新购置的资产到货(安装调试好)后应及时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具体要求按《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验收管理办法》执行。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资产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类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报告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按政策要求处理。低效闲置资产通常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土地;
(二)使用效率不高(连续3个月未使用)的设备;
(三)账龄超过12个月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四)存放超过12个月的存货;
(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本校认定的其他需要清查处理的低效闲置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国有资产的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内部管理主体,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原则上学校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年限的,学校报经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临时对校外单位出借场地、设施设备等开展教学、科研、竞赛、培训、训练或其他活动的,应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管理,加强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资产管理处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招租出借方案、租赁价格、定价方式等内容;
(三)学校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
(四)拟出租出借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五)近两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间,承租方(人)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单位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出租资产审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出租中涉及合同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出租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九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不能使用确需报废、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资产处置事项,学校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机关事务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1.公务(业务)车辆的处置;
2.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3.对外投资(含股权)及其他非实物资产处置。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处置;
2.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实物资产处置;
3.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转移的;
4.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
5.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所属单位、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6.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备案:
1.除本条第(二)项所列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
2.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3.除本条第(二)项所列专项资产以外的,所有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他资产;
4.学校国有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二)拟处置资产清单;
(三)同意处置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项目竣工决算副本、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资产实物照片;
(七)其他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六条 实行有偿转让或报废资产的,原则上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批量少、价值低或不便于集中拍卖或处置的资产(含正常待报废),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部门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或置换的,经批准后,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并相应调整相关帐目。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国有资产应当实行处置公示制度,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学校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处理结果报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转让、拍卖、置换;
(四)租赁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七)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立项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五条 资产清查未尽事宜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7号) 或当期主管部门清查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支配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信息化管理与统计
第六十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六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和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校内跨部门调剂资产的必须及时在原资产粘贴标签的地方更新标签,明确新部门和使用人员的管理职责;新购置资产必须粘贴好标签经资产管理处核验后才能进入报账程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需按要求每年提交本部门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至资产管理处,并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再由资产管理处汇总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情况报告,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部门资产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或流失,追究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永州市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国家新的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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