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等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整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以专业为单位排名)均位于前10%,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400元、3300元和22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学校认定为当学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四)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五)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评审流程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流程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二)被推荐学生分别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意见;
(三)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后,附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核;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将审批后的名单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上报,上报信息中,学生必须正确填写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号和户名;并按规定将评审结果纸质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打卡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一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执行,原《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