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院内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院内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院内考试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各科考查、考试、重修考试、补考、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其它全校范围内统一举行的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院内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学院校内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成绩处理。学生处负责违纪学生的行政处理。各院系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各院系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完全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情节恶劣的;
(七)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它舞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十条考生有第七条(四)、(五)、(六)、(七)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学期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由学校收回并报请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院系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考点汇总考生违纪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立即张榜公布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作弊时间、考试科目和违纪情况,同时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处。
第十五条在对考试违纪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复核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报送的考生违纪情况,尽快作出成绩或学籍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通知相关院系。
第十六条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校内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