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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视角看审计法修改,听听专家怎么说!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21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围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审计法律制度变迁”在南京召开研讨会。来自省内外近百位专家学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计法修改、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法学视角的审计学研究以及审计机关的宪法地位作了主题发言。

精彩纷呈中,让我们看到了法学专家对审计工作的浓浓情怀。走,现场聆听一下......

刘旺洪教授(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本次审计法修订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将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新理念、新定位、新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审计的定位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二是将自2006年以来审计监督改革创新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为审计监督中已经破解的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法律依据,以进一步推动审计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对于此次审计法修改内容,完善了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将其扩展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领域,并对具有公共资金性质的有关基金资金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在明确了对国有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基础上,确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强调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作出重要调整,明确规定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时,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完善调整了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范围,规定审计机关不仅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这一新增规定有利于维护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善了审计法律程序和相关制度,与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了审计调查行为。

许沛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法规与审理处处长)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审计监督体系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首要条件。新时代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全面性和畅通性。此次修改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审计监督存在的碎片化问题,更利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郑石桥教授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中国审计学会审计教育分会副秘书长)

郑石桥教授从三个路径阐述了如何从法学视角对审计学进行研究。第一个路径是以法学理论来研究审计法条,从法学角度来解释审计的法条,把法学理论带到审计学视角,以开拓新的视野,对一些问题能产生新的看法。第二个路径是从法学视角运用立法技术,来研究审计法律法规,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规范化,体现出其价值水平。第三个路径是将有用的法学理论放到审计学研究中,以解决相关的审计问题。比如,为什么会出现违规行为,如何控制违规行为,如何查找违规行为,如何定性,违规行为怎么处理、处罚等,这些问题用法学理论来研究都会有很大的启发。

上官丕亮教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

上官丕亮教授就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应加强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不断加强宪法精神、原则、制度对审计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在审计法的实施和适用中也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从审计法的立法及修订完善,包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应按照宪法的精神来实施、适用审计法。这是全面维护社会法治统一的要求,也是审计法治发展的要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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