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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08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教技[20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导向

  1.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评价不仅是高校科技管理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具有突出的导向作用。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对于大力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统一、量化为特征的科技评价机制,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全面提高质量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科技评价中的问题日益显现: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依然存在;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等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工作激励不足;科技支撑教学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导向不够;开放评价、长效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高校科技评价改革的任务十分紧迫。

  3.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指导原则是: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重点突出围绕科学前沿和现实需求催生重大成果产出的导向,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导向,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4.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目标是,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营造潜心治学、追求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的能力。

  二、实行分类评价

  5.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

  6.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

  7.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鼓励高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机制,面向市场和产业需求,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8.对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鼓励高校加强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引导,提高技术支撑人员服务技能,加强自主开发仪器设备。

  9.对高校创新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能力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围绕团队自身建设、代表性成果、科教结合、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要认可团队科技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同时反对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10.对高校创新平台(机构、基地)实行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的评价。围绕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科教结合、人才队伍、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鼓励创新平台深化科教结合,注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

  11.对不同类别科技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注重创新的独特价值。基础研究项目要以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科学价值。应用研究项目要以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项目要以技术、产品的成熟度和市场反应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三、坚持开放评价

  12.建立开放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大力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应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加强开放、多元的国内外专家数据库建设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技评价工作效率和开放程度。

  13.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完善评价答辩、公示、反馈、申诉、举报和回溯评价制度,健全随机、回避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增强评价专家的社会责任感,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14.建立长效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评价。根据科技活动类型、学科特征,结合人事聘用合同、项目过程的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科技活动人员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对青年科技人员实施聘期评价,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根据绩效情况可减少、减免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重复评价。

  四、切实组织落实

  15.全面改革教育系统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和科技奖励的评审办法。按照改革导向,教育部将修改完善各类科研基地和人才项目评价体系及评价机制;提高科技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和科技奖励做相应改革。

  16.高校承担科技评价改革的主体责任。加强以科研诚信与学风、创新质量、服务贡献和科教结合为重点的分类评价,更加强调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移推广、科学普及等科技产出在评价中的作用。要改变考核评价中将科技项目与经费数量过分指标化、目标化的作法。要改变在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中过分依赖和不合理使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数量等科技指标的做法,减少科技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17.在教育管理中科学合理使用科技评价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科技指标在高校设置、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管理环节中的使用方式。按照此次科技评价改革的导向,修订相应的指标和标准,更加强调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更加注重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

  18.科技人员要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健康向上的评价文化。要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践行诚信文化,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要开展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表达和充分讨论,共同营造求真求实、平等争鸣、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和环境。

  19.引导社会力量科学合理地使用科技指标评价高校。要增强指标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补充和完善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服务与贡献、科学普及等指标。要正确处理数量、质量和投入产出比的关系,强化对特色、质量和社会贡献的考察。应避免对不同类型高校采取同一标准、依据少数定量科技指标进行简单排名与短期评价。

                                                       教育部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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