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部门:
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了《中共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永州市纪委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定的通知,规定将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确保每个教职员工人人皆知,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办事,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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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提倡移风易俗,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二条 不准收受亲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礼品。
第三条 不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严禁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或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省纪委、省监察厅2005年9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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