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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2-09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永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永监[2014]14)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学院监察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是预防和处理学院招标投标监管及组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也是学院监察室落实“三转”要求,实现自身职能转变的需要。因此,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行政监察内容

主要内容:行政监察院内有关系部、处室(或附属单位)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投标、是否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有形市场进行等行为。具体监察内容如下:

1.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2.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依规招标等现象。

3.是否存在工程未批先招、未招先建等情况。

4.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

5.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

6.是否存在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的情况。

7.是否存在投标人通过挂靠有资质单位,采取弄虚作假、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情况。

8.是否存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后出卖“投标权”的情况。

9.是否存在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故意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

10.是否存在投标人在中标后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情况;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

12.是否存在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内外串通、违规操作,评审不公正的问题。

13.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监管是否到位,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是否到位。

14.对投诉、举报是否按权限进行了认真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15.是否按规定在有关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16.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规避采购行为;采购方式是否依法依规实施等。

17.土地、国有固定资产报废交易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拍挂政策规定实施,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8.依法受理并及时上报对采取威胁等非法手段及其他黑恶势力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招拍挂活动行为的投诉。

二、   查处违纪行为

学院监察室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敲警有关系部、处室(或附属单位),督促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要提出监察建议;对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系部、处室(或附属单位)依纪依规进行调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市管干部的,要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书面报告。

三、   严肃工作纪律

1.对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⑴不得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⑵不得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⑷不得泄露保密事项;⑸不得有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对行政监察工作对象:行政监察工作对象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配合学院监察室依法依规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对不配合和拒绝、阻扰监察人员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察工作的院内有关系部、处室(或附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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