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教育部、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
(六)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七)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八)教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职称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院级奖惩事项的评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基础设施等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三)院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院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和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五)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六)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工作机构和学院(系)、院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任免、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推荐院领导、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跨市、跨行业及以上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质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新校区建设及相关重大项目、老校区处置、大型贵重设备器材、场地等资产的出租;
(六)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院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院系、部门负责人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第九条 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院纪委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行政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保障机制
第十条 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湖南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 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
(二) 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方可举行。
(三)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受委托方可代替报告。
(五)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二条 表决方式
党委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复议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备查。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八条 分工组织实施
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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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