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由院长兼任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室、教务处、宣统部、科技产业处、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规程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院务会提交调查结论。院务会根据本规程及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正式处理决定,由院长签署后公布。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类型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到学术道德谴责和相应处分的行为。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图片、文献引用证明和注释等;
(三)伪造或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和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进行研究活动;
(十)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对本院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举报方式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对于口头举报,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六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决定实施调查的,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不少于5人,应由具有相当学术威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应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应维护被举报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八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和调查小组中与案件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之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人员的,经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调查小组应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小组提交反馈意见,未提交的视为认同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书面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各位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审议,提出明确的调查处理结论。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处理结论,由全体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院学术道德委员会通过的调查处理结论,应及时提交院务会,院务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相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处分。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院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聘、撤职、解聘或开除。如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十六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就该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的事实予以公开声明。同时,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由我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相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并就该研究工作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的事实予以公开声明。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在处分期限内,取消被处分者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晋升工资资格及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可重新获得本条各项资格及权利。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投诉。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则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应提请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的,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院务会。院务会接到申诉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是否复查的决定;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学生的,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则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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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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