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监督执纪工作规程,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线索处置与受理
(一)线索的处置步骤
1、登记: 纪委监察室接到反映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规的线索后应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应将线索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信息登记清楚,信息力求全面,摘录的事项要准确具体,电话、来访、网络、信函等举报方式要注明清楚,并填写《线索处置审批表》。
2、研判:由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负责,及时组织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学院党委、市纪委汇报以及线索处置方式的意见和建议,审签《线索处置审批表》。
3、汇报:汇报由纪委书记负责,凡涉及到反映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线索,应分别向市纪委和学院党委汇报,若线索只是反映干部职工生活和工作上构不上党纪处分的一般问题,向学院党委汇报。
4、确定:纪委书记审签《线索处置审批表》,确定线索处置与受理的具体方式和负责人。
(二)线索处置的方式方法
1、谈话函询。①适应对象:对于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的、过于笼统难以查实的、需要澄清的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②方式:谈话函询分直接谈话、委托谈话和函询三种形式,分别填写《谈话审批表》、《委托谈话审批表》和《函询审批表》,经纪委书记审批后执行。直接谈话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主持,委托谈话由分管领导或处室、系部负责人主持。③要求:谈话要做好记录,并要求谈话对象就线索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④结果处置:对反映不实,无证据证明存在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无需党纪政纪处分的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或者谈话函询对象有意回避问题,或者作虚假说明的,可以提出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处理意见。谈话函询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记入函询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
2、初步核实。①适应对象:对于反映问题的线索内容具体,涉嫌违纪的;或者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谈话函询对象有意回避问题,或者作虚假说明的,可以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②程序:由纪委书记向学院党委和市纪委汇报后作出批示,成立核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查,通过找相关人员谈话,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阅资料,查阅复制文件、档案、账目等措施收集掌握案件的证据,写出初核情况报告。③结果处置:核查组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按照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移送上级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市纪委汇报。
3、暂存待查。对于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重大违纪,但又不能确定问题是否存在,进一步查实取证存在困难的,由纪委书记组织纪委委员集体研究决定暂存待查处理。
4、予以了结。符合下列情况的,由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提出予以了结处理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①反映的问题认定不存在或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但缺乏进一步工作条件的,②反映的问题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或诫勉谈话的。若提出了结处理意见的线索来源是明确的,纪委监察室应向线索来源地作出说明。
二、案件立案
对于作出初步核实处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写出初查报告后,应提交学院纪委委员会讨论,决定下一步工作方向。若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能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问责等组织处理,写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党委审批;若违纪违规情节严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作出立案决定并写出立案请示,向市纪委汇报后,报学院党委审批;若违纪违规案情复杂且情节特别严重,写出案件移送请示,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向市纪委或司法机关移交。
三、案件审查
1、成立审查组。立案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纪委书记审定。
2、制定方案。由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方案和措施。
3、开展审查。由审查组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组按照审查方案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对违纪人员及知情人进行谈话,作谈话笔录。审查组在取得充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后,写出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要求被审查人签字,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4形成案卷。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审查报告提交学院纪委委员会议讨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审查材料连同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证据和程序材料等,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四、案件审理
审查组提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及依据,经学院纪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学院纪委写出案件审理申请报告,请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帮助审理,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审阅所有材料后,提出审理意见,书面认定学院纪委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量纪是否准确,对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及依据有无异议。
五、处分决定
学院纪委提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经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对职工的政纪处分由学院行政行文作出处分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按程序交由党员所在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的讨论记录要详细,支部的处分决定经受处分党员签字确认后,再由学院党委行文作出处分决定。
六、复议与复审
被处分人接到处分决定文件后,如不服处分决定,可向学院纪委监察室或市纪委提出申诉。学院纪委监察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纪委委员会,认真讨论被处分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并请市纪委主管部门帮助复议(复审),作出复议(复审)决定,通知被处分人。
七、上报与归档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文件和复议(复审)决定文件,应及时上报市纪委相关部门;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要及时归档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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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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