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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0 00:00       点击数:

近日,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下发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下文称《实施办法》),对央企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做出“定制版”的细则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防止私权干预重要决策
  《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国资委下发的文件中第一条即是要求央企领导人在重要事项决策上必须执行“三重一大”的规定。而今年中石化“天价茅台”事件中,中石化在处理结论中就表示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是严重违反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企业内控制度,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购买高档酒。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于2009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下发,其要求对象是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中也包括金融企业以及地方国企的领导人员。而此次国资委下发的文件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以便贯彻落实,其涉及的对象是目前国资委监管的近120家央企。
  与此前国务院下发的规定相比,国资委则重点强调了在企业经营、薪酬福利以及人事任免上防止央企领导以私权干预。在人事任免方面,此前国务院规定中对于人事任免方面仅提出“重要人事任免要报告各级国资委机构”,而此次国资委对央企下发的文件中则明确提出对于重要人事任免要集体民主决策,央企领导不能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干部选拔,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要求薪酬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在薪酬方面,除去此前国务院规定的不能自定薪酬外,国资委还进一步要求央企领导薪酬不得超过董事会核定的标准,也不得擅自分配其他部门给央企的各种奖励。
  此前国务院要求国企领导未经批准不能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国资委在《实施办法》里则进一步提出要求,央企领导人不得“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此外央企领导人也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此前媒体也曝光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领导班子两年挪用640万元党员经费等发年终奖的违规行为。
  今年以来包括审计署以及媒体披露的央企多项违规行为也多集中在薪酬和福利发放上,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下发上述文件与媒体报道无关,而是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细化规定以便于贯彻落实。
  造成企业损失 领导要赔偿
  《实施办法》的责任追究条款多达11条。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不但要接受相应的处理,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处罚中还增加了&l

 

dquo;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此外新规定还包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