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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委员会关于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5 00:00       点击数: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的副科级以上各级干部。

第二条  诫勉谈话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组织实施,作为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对副处级干部,由院领导或委托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负责人直接进行谈话,对科级干部,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会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第四条  进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经组织考察发现或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或不正之风,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人事工作方面,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问题的;

2、在年度或日常考察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且确有问题的,或者群众意见比较大、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

3、领导班子中出现明显不团结现象,又未能得到解决的。

4、因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经济损失,不构成纪律追究的;

5、有违反《廉政准则》和其他党纪政纪行为,属于一般性问题,不构成法律追究的;

6、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7、有其他应予制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五条  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1、确定对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根据组织考察和群众反映,共同研究确定应予诫勉谈话人员。属于处级干部的,报党委同意后进行。

2、下达通知。谈话前,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向谈话对象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内容、时间、地点,提出具体要求。

3、谈话方式。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对涉及的问题当面给予提醒、警告,并限期改正。

4、存档备查。诫勉谈话的记录,经谈话人阅核签字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实施诫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通过谈话,达到弄清是非,提高认识,教育、提醒和帮助干部的目的。谈话对象对诫勉谈话要正确对待,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清情况,承担应负的责任,主动开展自我批评,并提出纠正的措施。如对提问有异议,允许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被诫勉谈话对象能够正视所谈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并能按期改正的,要予以勉励;在谈话中主动谈出其他违纪问题,并能自查自纠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对问题缺乏认识,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认真纠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组织人力资源部和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