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贪污腐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院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私设“小金库”。对造成学院资金流失,影响学院整体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三条 “小金库”的范围和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私设“小金库”行为: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院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劳务、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税金、利润或将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三)虚列支出:学院下拨的预算经费指标,按规定,各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挤占、挪用,单位为此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的。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以此作为劳务或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回扣”等,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而私设“小金库”,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院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院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租赁费、服务费等,所收款项不上缴学院,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院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将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院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的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
(八)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杂费、住宿费、办班费、报名费、科研费;
2.回收的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
3.出租、出借房屋、场地、设备收入;
4.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出售废旧物资、边角废料收入;
5.出售教材、资料收入;
6.学术刊物、期刊杂志的版面费收入;
7.各种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利用学校资产或技术取得的其他服务收入;
8.集资、赞助、捐赠收入;
9.推荐费、机房售票费;
10.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11.其他应列入学院财务部门账内的收入。
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种收入都必须列入学院正式财务账内,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不许账外设账,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禁止私设“小金库”,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学院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院内各级经济单位负责人、各级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制,做到不在所管辖的单位设立“小金库”,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要加强对二级财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院对所属附属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如发生违纪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学院除对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外,并将对被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院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学院所有收费必须由学院计财处收取。各单位如接受计财处委托收费,必须在计财处领取票据,将所代收的款项和已开的票据及时、足额缴存学院。学院的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到财政领取、管理和使用,票据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条 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学院的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经财政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计划财务处应与学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学院每半年将进行一次“小金库”自查自纠调查,督促各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九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作如下处理:
(一) 没收非法所得;
(二) 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 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在学院组织的财务检查中,对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应实行经济处罚。学院将停止当期该部门的财务预算经费的使用或扣除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处以不超过“小金库”款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小金库”款额的1—5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所在部门有私设“小金库”的,其直接责任和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对制造、纵容“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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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