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1-03 点击数:

 

永职院发【20094

 

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永州市财政局永财行[2009]1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均实行包干办法。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按实际出差到城市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章 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标准(元)
省外 省会长沙 省内其他市州 县及县以下
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

 

报销

300 280 260 230
正处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

 

报销

260 230 200 160
副处、副高职称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

 

报销

230 200 170 130
其他工作

 

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

 

报销

150 130 100 80

         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依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票据的,可按住宿标准给予70%的住宿补助。

         (三)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等集体活动,交纳了会务费、活动费、住宿费、考察费、资料费等,并由接待单位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据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但不再给予住宿费补助。

         (四)出差人员到长沙,实行定点住宿。定点住宿单位为学院签约的华信宾馆,原则上不得住宿其它或以上高档饭店(宾馆)。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在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两倍以内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到长沙的,须在定点宾馆住宿)。

         第五条 出差人员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以当日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或飞机。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必先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只得按火车硬卧铺票报销。

          (四)凡乘坐火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同档次卧铺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茶座费用等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乘车补助:

          1、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卧铺,按乘坐硬席卧铺票价的20%计发乘车补助;对改乘硬坐的,按乘坐硬坐票价的50%计发乘车补助。

          2、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坐,按乘坐硬坐票价的50%计发乘车补助。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芝山区或冷水滩区10元(必须跨区出差);本市内其他县15元;省内其它市州25元;省会长沙30元;省外40元。

           (二)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对连续乘坐火车达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计发10元伙食补助;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三)从当日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发放;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到外地参加考察、学习,由学院同意并指定人统一安排开支住宿、伙食费的,不实行包干办法。费用凭票报销,不得再发给个人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及住宿费补助。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芝山区或冷水滩区3元,本市内其他县5元,省内其它市州10元,省会长沙15元,省外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教职工因公在本市内(冷水滩区内或芝山区内)办事的、原则上只能乘坐公共汽车,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元。

          (三)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出租车除外),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四)下列出差范围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不发放公杂费: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

           2、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在会在训期间;

           3、自带交通工具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等脱产培训),其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等脱产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市内3元,省会长沙8元,省外10元。在本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仅报销公杂费往返各一趟,每趟3元,离开本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市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包括干部下乡扶贫)、医疗队、讲师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在县及乡镇工作的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长期驻村组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工作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凡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包括部队转业干部),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的标准报销往返差旅费。其行李、家俱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票报销。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一条办理;经我院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我院按上述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我院的,由我院按上述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人员,只支报探亲往返途中车、船费。车指汽车(出租车除外),火车(软卧除外);船指轮船(三等舱位及以下)。探亲往返严禁乘坐飞机,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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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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