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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9-23   点击数: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双师”素质优良的专业教学团队,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思路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增强“示范”意识,牢固树立高职教育理念,不断推进人才兴校和名师强校工程,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双高”优秀人才,加大引进高层次名师和高水平技术专家力度,努力建设一支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改善“双师”结构,提升“双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力营造事业留人和优良的政策环境,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设目标

     学院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期间师资队伍建设任务:专任教师数在770人以上;硕士学位以上教师30%;副高以上职称教师40%;培养和引进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专业带头人100名;培养和引进课程负责人200名;“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超过70%;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和技术大师300名以上;分期选派100名中青年教师到生产一线进行实践锻炼。

     三、培养和引进教授、博士的条件与待遇

    (一)引进的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必须是全日制统招):引进的对象必须是学院重点专业、新增专业的紧缺人才。男性年龄在48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岁以下。服从安排,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其待遇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学院培养晋升教授的待遇(含其他系列正高职称者)

     1、2008年底前晋升的正高职称人员按学院党委相关时段文件规定的待遇落实。

     2、2009年元月一日之后晋升的正高职称人员待遇:

     ①各系列的正高职称人员,由学院一次性发给科研专项经费5万元;晋升正高职称资格并领取一次性科研专项经费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6年,不满6年者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扣除专项经费,各系列晋升正高职称的人员均不安排配偶、子女和亲属。

     ②根据省、市人事部门的有关精神,社科和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上级人事部门岗位设置规定的比例和数额评聘,不是从事高校管理和政工岗位的不能参与该技术职务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上级人事部门的岗位设置比例和数额评聘。

     3、所有在岗在聘的正高职称人员待遇:从事教学岗位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发给特殊津贴1200元(含政府津贴300元在内);从事管理岗位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发给特殊津贴1000元(含政府津贴300元),同时根据正高职称人员完成科研等任务的情况发放科研经费,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发放办法按四方面进行考核,各占25%的比例,每少一项,扣除科研经费总金额的25%。具体为:①三年内主持完成市以上科研项目一项(含立项和结题,第三年未结题的扣除第三年该项经费),②每年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③每年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指导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指导培养情况有培养和指导计划,并至少举办一次学术讲座;④教学一线教师每年完成教学任务450节以上课时,从事管理工作的每年坚持出满勤并园满完成工作任务。该项经费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考核发放。

    (三)学院培养的在职博士和硕士: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在职博士,学院给予鼓励,读博士期间给予两个学期时间脱产参加实验和论文写作,但论文发表必须署学院单位名称。学院不负担读博期间的学费、科研费用及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读博期间学院允许的两个学期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财政工资,不享受学院其它一切福利。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在学院服务六年,其待遇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若自行离开学院,在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必须退还学院。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的人员,不再报销学费、书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脱产就读的硕士研究生,不发财政工资及学院福利待遇,也不报销学费、书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只保留人事关系。

     四、评聘分离

     根据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学院岗位设置情况实行评聘分离。

聘任上岗的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发给特殊津贴200元(政府津贴)。

     五、聘请

    (一)副高职称人员到龄退休不返聘。确因教学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可以聘请到教学岗位任课,只领取与校外聘任教师相同职称人员课时津贴,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其他一切待遇。

    (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女性正高职称人员确因教学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服从教学安排,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到60岁退休。但必须在教学一线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男性正高职称人员到龄退休不返聘。确因教学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可聘请到教学岗位任课,只领取与校外聘任教师相同职称人员课时津贴,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其他一切待遇。

     六、有关职工子女接收

    (一)根据学院专业需要,学院在编(含退休)职工子女属“211”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安排的,可以接收录用到学院工作。

    (二)学院在编(含退休)职工子女,属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含全日制统招专升本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安排的,根据学院用人计划和专业需要,可以通过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录用到学院工作。

    (三)学院不再安排在编(含退休)职工非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的配偶、子女就业。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年龄在25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可以临时聘用在后勤服务和教辅岗位工作,只领取招聘人员工资,不享受在编职工其他福利待遇。

     七、培训

     教授、副教授由学院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学术和培训活动。教授、副教授均有责任和义务培养中青年教师,具体办法由人事、教务部门另行制定。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由学院有计划安排系统培训和进修。努力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

     八、管理与考核

     1、凡引进和本院培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建立人才档案,按照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要求分年度严格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相关费用的主要依据。

     2、学院计财处分别建立高级优秀人才专项经费、科研专项经费、优秀人才引进经费、特殊津贴等专用科目和登记使用台账,分别凭票支付。

     3、凡享受本文件各项待遇的对象均须与学院签定六年以上的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未满而要求调离的,按服务年限的比例如数退还相应的津贴,并由本人支付人才引进、培养的各项费用;收回学院提供的住房及相关物品。其安置的亲属同时办理解聘或辞退手续。由上级组织决定调入调出的,不由本人承担有关责任。

     4、“双高”优秀人才的引进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党委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华人策略研究论坛网址党委办公室
200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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