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并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在我省依法、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定》提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结构变化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加速等问题,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湖南省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省65岁以上人口达708.4万人,占常住人口10.59%。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家庭规模不断缩减,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加大,独居老人增多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影响了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我省“五普”、“六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高达126.16、123.23,远高于103-107的正常水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望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适当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提升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省妇女总和生育率约为1.8。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既能够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又能够避免全面放开两孩生育可能带来的出生人口堆积问题,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间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理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符合“单独两孩”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问题
1.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2.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
(五)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三、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要求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一票否决制,坚持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依法稳妥、扎实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切实抓好宣传引导。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防止舆论的负面炒作。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积极方便群众办证。一要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精简所需材料,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二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把办证条件、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服务承诺等信息一次性告知群众,并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三要实行首接责任制。对《再生育证》办理要“即来即审”、及时审批、限时办结。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有特殊困难的,可上门服务。四要依法办理。严格按照政策口径认真审查提交的各种材料,不得擅自扩大和随意收紧政策适用范围,防止滥发、错发《再生育证》。对违规办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大力加强优质服务。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深入贯彻国家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完善和落实好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四)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以前因违法生育受到处理人员的来信来访问题,注意政策调整前后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落实信访制度属地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出现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群体上访。
(六)着力做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人口年度计划,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加快实现县乡级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协调建立婚姻、户籍、社保、教育、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的跨部门交换机制。坚持和完善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核实出生人口信息,提高数据质量。